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毕业顶岗实习管理办法(修订)(校级文件)

发布者:王禹栋 发布时间:2019-10-10 浏览次数:922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顶岗实习管理办法(修订)

 

毕业顶岗实习是高职教育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综合实践环节,是学生走上社会、走向岗位、全面提高职业能力的实践阶段。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学生的毕业顶岗实习,加强对我校毕业生顶岗实习的管理,全面提高实习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顶岗实习是各专业的必修课程,原则上要保证学生顶岗实习时间在6个月或以上,每位同学在毕业顶岗实习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条  毕业顶岗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要有利于学生职业能力的形成。

第三条  毕业顶岗实习是在校内外老师指导下,通过校企合作,充分利用企业的技术、设备及环境等资源,学生在真实工作岗位上进行的实习,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动手能力和职业岗位适应能力,提高就业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毕业顶岗实习的目的是让学生通过本专业生产实际,将所学知识及技能综合应用于岗位实践,熟悉行业、专业岗位运行情况,开阔视野,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和独立工作能力,激励学生的敬业、创业精神,为就业做好心理准备,为毕业后走向工作岗位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顶岗实习按规定原则上在第五学期学生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学习之后进行,学徒项目可按人才培养方案实施,其他校企合作学徒项目确需提前离校的,且企业有能力提供相应的培训方案,由各二级分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分管就业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毕业顶岗实习单位的选择,有学校安排双向选择和学生个人联系实习单位两种方式,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落实顶岗实习单位,无论是学校推荐还是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均须组织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协议书》。

第七条  毕业顶岗实习实行学校、各二级分院两级管理,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全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的制定和组织全校综合性招聘会等;教务处负责顶岗实习实施过程中的检(抽)查和组织成绩评定等;各二级分院具体负责各专业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1.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顶岗实习管理的政策法规,起草学校顶岗实习管理的制度,制定每年的顶岗实习方案,审核各二级分院制定的顶岗实习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应的实施细则。

    2.组织安排学校层面的综合性招聘会,给学生推荐顶岗实习单位。

3.协助各二级分院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工作,支持二级分院与合作企业以学徒制订单培养、捐资捐赠等形式开展深度合作;检(抽)查各二级分院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学生顶岗实习协议书。

4.安排学校层面的实习调研活动;统筹协调跨分院回访实习生活动;分析顶岗实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5.负责学校顶岗实习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6.组织对各二级分院顶岗实习管理工作的检查、评估,组织评选、表彰顶岗实习管理先进集体和优秀指导教师,组织全校性的顶岗实习工作交流会。

7.协调相关处室、二级分院和实习单位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教务处

1.组织各二级分院课程委员会审核所辖专业的《毕业实习》课程标准。

2.督促指导二级分院开展毕业实习教学过程管理和成绩考核工作;组织检(抽)查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周报、月报、实习总结和成绩评定等内容,组织检(抽)查校内实习指导教师评阅学生周报、月报、实习总结和成绩评定情况。

(三)二级分院

1.各二级分院应在学校总体顶岗实习管理制度之下拟定各分院顶岗实习管理制度或相关细则,制定二级分院每年的顶岗实习方案。

2.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编制各二级分院《毕业实习》课程标准,制订顶岗实习工作计划,落实实习岗位及配备校内、企业实习指导教师,组织做好实习准备,联系、落实实习单位。

3.负责实习基地遴选,建设、拓展高标准的校外实习单位,代表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学生顶岗实习协议书,并做好资料存档工作;积极拓展校企合作途径,扩大优质对口实习单位来源。

4.负责顶岗实习管理系统的信息审核、本部门相关信息的维护和上报。

5.做好顶岗实习前的组织动员、思想教育、安全宣传和实习前专题培训等工作,组织学生学习顶岗实习指南、实习要求、实习安全手册和具体安排,使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要求和注意事项,以提高实习质量。

6.督促实习单位为学生支付实习期间实习责任保险的相关费用,以便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7.各二级分院应安排专业指导教师和辅导员及时掌握学生实习动态,通过QQ、微信、顶岗实习平台等多种方式和学生保持联系,跟踪学生实习状态,确保每周至少联系一次。

8.加强与实习单位联系,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辅导员等和实习单位进行对接,建立常态化的企业调研和走访制度,开展多样化的深度校企合作工作,确保在顶岗实习期间对重点合作企业单位调研一次。

9.各二级分院负责学生实习过程中的转岗、实习单位变更审核,处理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安全(学生与实习单位的纠纷、伤害事故、财产损失)问题,处理学生因违反实习规定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10.实习结束后,组织座谈会和实习经验交流会,总结本分院实习工作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将实习工作总结送交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和教务处。

11.各二级分院在实习结束时应对实习生、实习指导教师进行总结性评价,组织评选各分院优秀指导教师,并推荐校级优秀指导教师候选名单。

12.各二级分院负责学生实习成绩、实习周报、月报、实习总结全过程管理,负责收集、汇总、存档实习的各类教学文件(包括实习计划、实习安排统计表、学生顶岗实习协议书、实习成绩汇总、实习报告、实习巡视记录、实习总结等),负责将顶岗实习成绩录入教务系统,并根据教务处要求及时上交有关文档。

第八条 实习期间,实习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所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私自随意变换顶岗实习单位。如有正当理由确需调换的,由学生本人在顶岗实习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在符合原实习单位离职程序之后,经校内实习指导老师同意,分院教学副院长审核后,方可离开原实习单位,并于离职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新的顶岗实习协议书。未履行手续擅自调换实习单位者,顶岗实习成绩作不合格处理。

第九条 实习单位负责将学生安排在专业对口的生产一线的技术岗位,并派企业指导老师负责指导;实习单位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并与学校保持经常性联系,接待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走访,客观真实地向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反映学生在单位的实习情况。

第十条  各二级分院在学生实习开始之前,应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和安全纪律教育并制定分院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学生进入实习单位后,要结合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要求实习单位人员进行必须的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顶岗实习组织管理人员、指导教师、学生应即时在顶岗实习管理网络平台上填报、提交相关信息、顶岗实习材料。

 

第三章 过程监控

第十二条  学生落实顶岗实习单位后,由学生本人将顶岗实习单位、工作岗位等信息录入顶岗实习管理系统,经校内实习指导老师、分院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后,签订《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协议书》,办理顶岗实习手续后方准离校实习。

第十三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由各二级分院委派的实习指导教师、企业派出的岗位指导教师和辅导员共同负责学生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实习指导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负责学生顶岗的技术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并由实习指导教师及时评阅学生在顶岗实习管理平台提交的实习周报、月报和实习总结;辅导员通过走访、电话、电子邮件、QQ、微信等形式定期与学生、实习单位或家长沟通联系,了解学生实习进展情况,了解实习生身心健康、工作学习以及实习单位的经营管理和履行顶岗实习合作协议情况,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及时掌握学生动态,确保每周至少与学生沟通一次。

第十四条 实习学生接受企业与学院的双重管理,既是学院的实习生又是企业的员工,学生需定期向校内指导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汇报实习情况,分别在顶岗实习管理网络平台按时提交周报、月报和实习总结。

第十五条  各二级分院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到实习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或通过电话对分散的顶岗实习生状况进行调查。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顶岗实习考核成绩分两部分:一是实习单位对学生的考核,占总成绩的50%;二是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占总成绩的50%

第十七条 实习单位对学生的考核。实习期满后,实习单位分别对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按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对实习学生做出书面鉴定,填写《毕业实习成绩评定表》,并签字确认,盖实习单位(或人力资源部)公章,作为评定学生实习成绩的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考核。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分别对学生顶岗实习日常考勤、周报、月报、实习总结、实习汇报情况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进行评定,校内考核成绩按照日常考勤20%,周报和月报20%,实习总结30%,实习汇报30%的比例确定。

第十九条 顶岗实习最终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记入学生《毕业实习》课程成绩。《毕业实习》课程成绩不及格者需重新参加三个月的实习并重新考核。

第二十条 实习结束后,各二级分院应将学生的毕业顶岗实习材料(毕业顶岗实习报告、毕业实习成绩评定表、毕业实习汇报记录表)材料一起整理归档,按专业、班级交各二级分院资料室管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毕业顶岗实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