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在校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刘刚 发布时间:2019-05-09 浏览次数:592

各位同学:

根据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下发的《关于转发2019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指引的通知》(苏教助中心(2019)14号)精神,我校2019年生源地贷款申请工作即将全面展开。请尽快落实宣传贷款政策,本着“应贷尽贷”的原则,确保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都能享受国家资助。

此工作共计分为三个阶段:贷款预申请(5月)、贷款资格审查(6月)和贷款回执确认(9月)。一阶段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和申请贷款学生完成(具体内容见下文),二、三阶段工作由校资助管理科完成(具体内容另行通知)。

    一阶段贷款预申请工作,分为首次申请贷款和继续申请贷款两类进行。现就本阶段工作任务部署如下:

   一、贷款申请总则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委托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面向在省内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办的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每生每年可申请贷款金额不超过8000 元;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全免,毕业后开始偿还本息(毕业三年内可以只偿还利息,第四年开始偿还本金和利息)。

2、要坚持“应贷尽贷”原则。学生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的,即给予贷款申请资格。

3、本次申请的贷款用于学生2019-2020学年的基本支出;申请金额须为50的整倍数;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剩余年限加10年计算,最长不超过14年。

4、申请贷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必须是借款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如借款人是孤儿且没有法定监护人、父母实际年龄已经超出60周岁,则可为包括

近亲属在内,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低于

6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当地户籍的自然人。

5、申请贷款学生的户籍所在地信息必须与共同借款人户籍所在地信息一致,否则不能办理贷款。

6、申请贷款学生完成了预申请并且资格审查通过的,需自行从“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生源地贷款)” https://sls.cdb.com.cn/ (以下简称在线服务系统”)中,下载打印《贷款申请表》,暑假期间与共同借款人一起携带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共同借款人身份证以及学生证,至户籍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申请的其他手续。

二、首次申请贷款

1、“首次申请贷款”指的是学生往年没有贷款记录,第一次申请贷款。

2、江苏籍在校生的首贷操作如下:

(1) 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并填写《贷款学生信息采集表》附件1,注意表格信息必须全部填写,以便录入系统。(如果家庭电话确实没有,填写亲属或老师电话;手机号码确实没有,填写固定电话;高中是否预申请选“否”。

2)采集完信息后,各分院对首次申请贷款学生进行认定,确认是否给予资助。

3)确认后,分院将表格信息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最终提交学校审核。系统中的代理机构、代理结算网点、账户和账户名信息不填;操作步骤见附件2”。为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完成录入后,请先打印出核对表,交与学生核对,修改后再提交。系统录入提交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

4)待审核通过后,分院通知学生至“在线服务系统”,用本人身份证号进行注册、维护个人信息、同步贷款申请信息后,下载打印《贷款申请表》。暑假期间携带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至户籍地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具体可注册打印时间,另行通知。

3、外省籍在校生的首贷操作如下:

1)此类学生的首贷不在学校进行,由申请贷款学生先至“在线服务系统”,

用身份证号自行注册并维护个人信息。

2)注册完毕后尽快与户籍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问询申请材料。如需学校配合的,请到行政楼B203室办理。

三、继续申请贷款

1、“继续申请贷款”指的是学生往年办理过生源地贷款,且今年还想继续申请的。

2、此类学生,不区分省籍,也不在学校进行信息采集和系统录入,续申请过程完全由学生自己“在线服务系统”中操作。系统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

3、具体操作如下:

1)学生先使用身份证号登录系统,密码参见上次贷款合同,如果密码丢失可通过“找回密码”或致电助学贷款系统服务热线95595重置密码。

2)登录后在“贷款申请”里点击“新增”,即弹出“续贷声明”窗口,在窗口内认真总结陈述一年来的思想、学习进步情况,不少于150字,完成后点击“提交”。

3)续贷声明提交后,请随时关注系统审核进度,一旦通过,便可从系统中自行下载打印《贷款申请表》。暑假期间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至户籍地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四、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操作,逾期后果自负!

    


   

附件:

附件1  2019年申请生源地贷款学生信息采集表.doc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一九年五月九日